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羊宁律师解析“合同诈骗罪”——聚焦《阳光检察 以案释法》栏目“全民反诈”专题
2025-07-01 15:44:28 来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作者:waijinglvshi 点击:
近日,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羊宁律师与海口广播电视台、海口市融媒体中心共同录制的《阳光检察 以案释法》栏目第十四期已正式播出,本次的内容主要围绕公众日常生活中经常遭遇的“合同诈骗”展开深度解析。

法律定性核心:案涉合同在诈骗时有没有起到关键的作用。
羊宁律师在节目中明确指出,此类诈骗犯罪具有鲜明的行为特征,其法律定性核心在于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肯定发生在合同过程中,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前,还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致方式如下:
签订合同阶段
· 虚构主体: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比如,使用不存在的公司名称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盗用其他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证件,冒充该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使对方误以为是与真实、有实力的主体交易,从而骗取财物。
· 提供虚假担保: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例如,用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等作为抵押物,或者提供已作废的汇票、支票等票据作为担保,让对方相信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意,进而签订合同并交付财物。
· 隐瞒重要事实:故意隐瞒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图。如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隐瞒自己根本没有货物来源或生产能力的事实,或者隐瞒自己已经负债累累、濒临破产的状况,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等。
履行合同阶段
· 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比如,先少量交付货物或支付部分款项,让对方觉得其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从而继续签订大额合同或支付更多款项,之后却不再履行后续合同义务。
· 收受财物后逃匿: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例如,在收到对方支付的货款后,不交付货物,也不退还货款,而是更换联系方式、隐匿行踪,使对方无法找到其本人和追回财物。
· 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将收受的财物用于挥霍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将对方交付的货款用于个人的高消费、赌博、吸毒等,导致财物无法返还,或者将财物用于非法经营、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使财物的去向无法追查和返还。
· 隐匿财物:隐匿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物,拒不返还。比如,将收到的货物私自转移、藏匿,或者将货款、保证金等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隐匿起来,不与对方进行任何沟通和协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和返还财物。
羊宁律师在节目中提醒市民朋友们在合同付清尾款履行完毕之前绝对不能将影响财产所有权的相关证件移交给对方,交易相关款项必须通过合同约定支付至本人账户。解除合同时,必须当场收回所有签署文件原件,或签署书面作废声明,最好以录像为证!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应当将财产的所有权牢牢握在自己手中,从源头上阻断风险!
据悉,本期节目已通过海口广播电视台海口电视一套、海口电视三套、“海广网”客户端及多个新媒体平台同步播出。
栏目介绍:
《阳光检察 以案释法》栏目是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与海口市融媒体中心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携手推出的普法类节目,所有普法故事均改编于真实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