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成功!黄昌荣、陈国光律师办理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获法定不起诉
2025-09-18 17:30:59 来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刘舒茜 作者:waijinglvshi 点击:
近日,委托人杨先生将印有“法定无罪真敢辩,为民解忧好律师”的锦旗送至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以此感谢黄昌荣、陈国光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展现的敬业态度与专业能力,字里行间满含对二位律师及律所的信任与认可。

01案情概要
该案委托人于2018年在海口市房管局补办其名下不动产权证书时,因补办材料未准备齐全导致未能办理成功,随后便通过一名陌生男子花费800元办理了一本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2024年,委托人前往海口市民游客中心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产分割事宜时出具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经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核实,该不动产权证书系伪造引发本案。
02办案经过
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多次交流沟通、反复阅卷梳理证据材料后,先后于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了2份法律意见书和一份客观证据,其辩护意见为:一是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委托人购买伪造的不动产权证的行为发生时间在2018年(开始计算追诉日),侦查机关的立案时间为2025年1月3日(停止计算追诉日),在这5年以上期间,委托人未再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出现重新计算追诉时效的情形,且本案属于一般情节,量刑在三年以下,按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本案追诉时效已过;二是综合考虑委托人购买伪造的证件的数量、具体用途、造成后果、无违法所得等因素,未达入罪标准,宜作法定不起诉处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没有明确规定该罪入罪门槛,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情节才构罪。本案中,委托人购买伪造的不动产权证无非法目的,系满足自用需要,既不造成任何人损失也没有非法所得,社会危害性极小,情节显著轻微。因此,检察机关对委托人的入罪标准应根据事实情节,从罪刑责相适应角度考量并从严把握,也可参考《人民法院报(理论周刊)》(2024 年 7 月 18 日版,2法答网精选答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宋颐阳的观点:“在司法解释明确该罪入罪标准前,入罪标准可参考法释〔2007〕11 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三本(张/个)作为基本入罪门槛”,应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经过二位律师的专业推进与不懈努力,检察院最终采纳上述第二点的辩护意见,认为委托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委托人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03结语
这面沉甸甸的锦旗,不仅是委托人对二位律师服务的肯定,更彰显了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诚信、敬业、责任、卓越的执业理念。未来,本所将继续以精湛的法律专业知识、务实的工作作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坚守法律初心,不辜负每一份信任与托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