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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取得重要进展!周新朝律师办理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无罪意见得到认可,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捕

2025-12-05 10:46:39 来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王世杰 作者:waijinglvshi 点击:

2025年12月4日,胡女士及其家人专程来到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将一面印有“正义的守护者,人民的好律师”的锦旗送至我所周新朝律师手中,以此感谢其在案件办理中所提供的专业法律帮助,并对案件结果表达了高度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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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周新朝律师被赠予锦旗)

01 案情概要

数年前,胡女士因经济紧张向报案人借款,报案人对其高利放贷。后胡女士提议合作投资不良资产业务并与报案人签署协议,因查看资产包需验资,报案人便提出让胡女士在南大桥购买虚假个人存款证明,虽购买但经了解该资产并不优质双方便放弃使用及投资合作。后报案人因未取得高利还款便先以刑事诈骗报案(未构成),又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胡女士还款。近期报案人以胡女士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欺骗其为由报案,致使胡女士被刑事拘留。

02 办案经过

周新朝律师在接受胡女士家属的委托后,立即开展系统性的辩护工作。通过多轮细致会见胡女士了解案情,逐步厘清了案件关键细节,包括购买虚假存款证明的动机、过程以及该证明从未投入使用的客观事实。在此基础上,周新朝律师还多方调取证据,不仅全面评估案件事实,还主动搜集了与本案相关的银行流水、民事判决书、诉讼材料等客观证据,通过对资金流向与还款记录的逐一比对,有力还原案件事实。

在审查批捕阶段,周新朝律师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多轮专业、深入的沟通,周律师向检察机关充分阐述了本案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其核心辩护意见分为两点:

一是从法律要件与行为性质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及《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伪造金融票证罪需同时满足“伪造行为”与“侵害金融交易安全目的”的主客观要素。在案件中,胡女士仅通过购买获取银行存款证明,未实施伪造或变造行为;且该证明既非银行存单,亦非银行结算凭证,其法律属性与功能(如仅用于证明资金实力、无货币给付功能)与金融票证存在本质差异。结合立法背景,该罪核心在于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现实危害,而胡女士的行为对象及手段均不符合构成要件;

二是主观目的与法益侵害性评估。即便假设案涉证明具有金融票证属性,胡女士的行为亦应作限定解释。其购买动机为满足非交易性验资需求(如取得资产包查看资格),主观上排斥投入金融交易,客观上该证明从未流通且无实际使用可能,形式要件缺失(如无签发人签字、虚假账户信息)导致其无法进入金融领域。参考最高检理论观点,此类行为仅发挥“虚构的证明价值”,未对金融秩序构成现实或潜在危险,法益侵害性显著缺失,依法不应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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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法律意见部分内容)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认可了律师的无罪辩护观点,认为胡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对胡女士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该结果不仅是程序上的胜利,更是对当事人无罪的法律地位的实质性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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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证明书)

03 结语

胡女士与家人送来的锦旗与合照,不仅是对周新朝律师个人专业能力与辛勤付出的肯定,更是对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诚信、敬业、责任、卓越”执业理念的生动诠释。本所将继续努力,不辜负每一份信任,以精湛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务实的工作作风服务每一位当事人,继续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