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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海南企业劳动用工合规问答

2020-03-26 16:23:52 来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作者:gl 点击:

  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以来,国家针对企业劳动用工问题先后作出多项规定,海南省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应政策。如何在疫情期间确保劳动用工的合规性,成为省内每个企业现阶段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此,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法律问切服务团队结合国家和省内规定就海南企业劳动用工合规问题制作了本问答,希望能给面临严峻考验的省内广大企业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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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国务院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至2月2日,延长的3天假期属于什么性质?

  答:延长的3天假期属于休息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此属于春节法定节假日。2020年1月31日、2月1日原属于工作日,因为疫情严重,国务院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而采取防控措施,将其调整为休息日,并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此外,2月2日本身是休息日,故不赘述。涉及的具体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问题二:如何计发国务院延长3天假期的工资?

  答:依据具体用工方式确定。对于执行标准工时制员工,3天不上班不扣发工资、亦不额外支付工资,如果上班了,应视为休息日加班,可在日后采取调休处理,若不能调休的,应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执行综合工时制员工,应扣除3天时间,超过周期审批的时间按1.5倍计算加班工资。对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正常发放工资即可,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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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的具体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


  问题三:海南省对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这段期间是如何规定的,这段时间的性质是什么,工资如何计发?

  答:根据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对于在琼企业和劳动者,2月3日至2月7日属于工作日,2月8日至9日属于休息日。非必须到单位上班的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该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正常向员工支付工资;企业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应安排职工工作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

  涉及的具体规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省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20]4号)第二条。


  问题四:企业因疫情影响,长期处于停产停工状态的,是否还继续向员工支付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以及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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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的具体规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第一条第(一)款。


  问题五:职工劳动合同在1月31日至复工前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于其他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依法续签或依法终止。

  涉及的具体规定:《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


  问题六:企业复工后,职工未及时上班或拒不到岗报到,企业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未上班的可能性较多,企业不能简单的以旷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应先向员工发送邮件,通知返岗,并说明未返岗理由;若员工仍拒不返岗且不说明任何理由的,应再次发送邮件,告知员工若再不返岗且不说明任何理由的,企业将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仍不返岗且不说明任何理由的,可以在听取工会意见后,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处理。如果员工回复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返岗的,应当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符合病假、事假条件的,应补办病假、事假手续。

  涉及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问题七:针对感染、疑似感染或受政府隔离措施、紧急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有关规定,针对此种情况的员工,企业应当:(1)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2)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3)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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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的具体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

  问题八:职工拒绝按有关规定及要求接受集中观察或隔离的应怎么处理?

  答:企业可以拒绝该员工提供劳动,该员工拒不服从安排,且构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涉及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问题九:企业能否自行对员工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答: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复工后如有员工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症状需要采取隔离措施的,应由县级以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以实施,企业无权自主实施。

  涉及的具体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问题十:企业是否必须为员工提供防疫用品?

  答:一般情况下不是必须的,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职工的传染病防范、保护的责任。但《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用人单位有义务在本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另外2020年2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时表示,企业复工复产要配备消毒液、体温枪等物资,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虽然目前海南省尚未出台相关规定,但结合该新闻发布会的指示,建议企业复产复工应准备好相应的防疫用品,以应对政府可能即将出台的行政命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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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的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五十六条。


  问题十一: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如何调整职工工资?

  答:根据海南省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对于工资分配机制等整体性薪酬问题,可以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工资分配机制草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岀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当然,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中规定有浮动工资部分,该部分直接与企业效益、员工业绩挂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薪酬管理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提醒用人单位:虽然现在社会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拥有单方降薪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继而被认定为无效。届时,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向劳动者补足未支付的工资差额,劳动者还有权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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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的具体规定:《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等。


  问题十二: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除薪酬调整外,企业还可以釆取哪些措施降低经营成本、维护企业稳定?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及海南省的有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利用综合工时制等模式,通过缩减产能、减少职工出勤的方式,减少工资的支出,同时维持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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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的具体规定:《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第一条第(一)款。


  问题十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前述“医护人员”即为奋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第一线的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隔离组织、实施人员。其他人员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我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工伤,不宜对工伤认定标准作扩大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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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的具体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问题十四:因本次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社保缴费等业务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海南省的有关规定,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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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的具体问题:《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第一条第(二)款。


  问题十五: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领取社保待遇的资格认证的,是否影响社保待遇发放?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涉及的具体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第一条。


  问题十六: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治疗期间是否可以使用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是否仍有比例调减?

  答: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的规定,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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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的具体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