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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出生的“外嫁女”也能获得征地补偿款

2022-10-27 17:11:37 来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王铭 作者:admin 点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案例报送单位: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供稿: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王铭

检索主题词: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公平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出生的“外嫁女”也能获得征地补偿款

一、案情简介

邓某某于2000年出生,系海口市A村委会B村人,其户籍入户该村。邓某某出生后,在村中跟随父母生活、成长,享有和履行该村村民的权利义务。1998年,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与B村民小组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征收B村民小组案涉土地。2018年,镇政府又重新与B村民小组签订《某某土地复垦项目帮扶协议书》,镇政府拨付生产生活扶贫资金进行帮扶,该协议涉及B村民小组在1998年被征收的案涉土地。2019年,B村民小组制定了《分配方案》,约定了村民每人分得多少元,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外嫁女”不享有分配权。B村民小组没有向邓某某发放该款。                

二、审判概况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的《帮扶协议》是对1998年征收案涉土地追加的征地补偿款。邓某某在征地补偿方案(1998年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确定时未出生,因此不具有B村民小组成员资格,驳回了邓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邓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第一,1998年签订《补偿协议书》后,该笔征地补偿款已分配给相关村民,该征地行为已完成。2018年的《帮扶协议书》名为帮扶资金,实为征地补偿款,应向《帮扶协议书》签订时具有B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发放。第二,邓某某在《帮扶协议》签订时已出生,具有B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三,村民会议作出的《分配方案》约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外嫁女”不享有有分配权,侵犯了邓某某的合法财产权利。第四,B村民小组亦向其他在《补偿协议书》签订后出生的村民分配了征地补偿款,B村民小组拒绝向邓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有违公平原则。

三、判决结果

一、撤销某某民终号民事判决及某某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限B村民小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再审申请人邓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多少元。

四、案情分析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间是1998年签订《补偿协议书》时?还是2018年签订《帮扶协议》时?

本案存在两份涉及B村民小组案涉土地的协议书。两份协议书的款项均基于1998年已被征用的案涉土地,该两笔款项的性质均被认定为征地补偿款,故2018年《帮扶协议书》应被认定为新的或补充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案判断村民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应以签订2018年《帮扶协议书》时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准,而非以签订1998年《补偿协议书》时为准。本案的两笔征地补偿款发放时间相差20年,B村民小组村民自然出生、死亡人口变化较大。假如将2018年的征地补偿款向按照1998年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的村民发放,其结果将导致征地补偿款发放给相当部分已死亡人员,而1998年后出生至今二十年间的大部分新生人员将无人获得。这有悖于征地补偿款发放给失地农民作为生活保障的性质,既不现实也不合理。

2、村民会议能否决定“外嫁女”不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赋予了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权利。但是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外嫁女”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权获得相应份额,村民会议不能侵害其合法财产权利。

五、典型意义    

1、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出生的村民也能获得征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是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在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又签订新的帮扶协议,帮扶协议约定的帮扶资金性质上仍属于征地补偿款。帮扶资金(征地补偿款)应向该帮扶协议签订时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发放。所以在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出生的村民也能依据新签订的帮扶协议获得帮扶资金(征地补偿款)。

2、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关于“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征地补偿是征地部门对包括“外嫁女”在内的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损失的一种补偿,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歧视“外嫁女”的政策,剥夺妇女的土地权利,这些歧视政策,显然是不公平的。作为“外嫁女”,只要她没有迁移户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还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切的权利。因此,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嫁女”依法应得到补偿。本案既尊重了村民的自治权利,又维护了“外嫁女”的合法财产权。

3、本案释明了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

本案中B村民小组根据《分配方案》的约定向其他在1998年签订《补偿协议书》后出生的村民分配了征地补偿款,却拒绝了向邓某某支付征地补偿的行为明显侵犯了邓某某的合法财产权利,有违公平原则。邓某某要求B村民小组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公平正义是人类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也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